州县衙门究竟是怎样审理案件的,&ldo;枉直乖错不可胜数&rdo;又是如何发生的?我们不妨结合真德秀所说的衙门&ldo;十害&rdo;,来作个浏览。
先从&ldo;招引告讦&rdo;说起。冯梦龙纂集的《广笑府》中,有一则题为《衣食父母》的故事‐‐
优人扮一官到任,一百姓来告状,其官与吏大喜曰:&ldo;好事来了。&rdo;连忙放下判笔,下厅深揖告状者。隶人曰:&ldo;他是相公子民,有冤来告,望相公与他办理,如何这等敬他?&rdo;官曰:&ldo;你不知道,来告状的,便是我的衣食父母,如何不敬他?&rdo;
这是笑话,但概括出了事实真相,虽说历来统治者对老百姓发出的&ldo;圣谕&rdo;中,总是告诫大家息讼,州县衙门也跟着学舌,但从骨子里讲,大多是希望告状的越多越好。有人告状了,就是有人送钱来了的同义语。以清季见诸明文规定的官司钱来看:第一项就是&ldo;递状费&rdo;,告状人要买县衙门里的&ldo;官定状格&rdo;,每套正副两纸,收费60文;填写后缴进衙门,得同时缴800文;以后如不服判定再往上级衙门控告的话,还得加倍,告到府、道一级是1600文,告到省里是2000文。按规定,这笔缴状费分成两半,400文由刑房书吏、差役等瓜分,400文上交给上一级衙门。第二项是审案费,每案审结后收费10000文,由败诉者承担,如两造理平,则各自承担一半。如果是涉及债务、田土、房产或其他财产等案件,那就得抽红,比例是按涉及案中的钱财总值抽取百分之二。如果是涉及风化、治安这一类的案件,那就有罚款名目。总之都得搞些油水出来,一半算是衙门里的审案费,另一半交上级衙门。第三项是其余杂费,收了状纸,要派差役去传被告,派两个差役,由原告被告各付每差300文以上传差费,路程在10里以上的,每10里加费100文。有暂时需要看管的人犯(嫌疑犯等),被差役管住还不算,还得按日付给80文口食费,等等。读者须看清的是,这些收费全是明文规定的,此外的&ldo;陋规&rdo;和贿赂全不算在里面,也无法计算清楚。比如本书第四章中介绍过的,仅&ldo;快班&rdo;差役,就有诸如&ldo;鞋脚钱&rdo;、&ldo;酒食钱&rdo;、&ldo;宽限钱&rdo;、&ldo;买放钱&rdo;等种种需索,不一而足。不过,也正因为有了这些名份钱的&ldo;呆出息&rdo;,名外钱的&ldo;活进账&rdo;,才造成了衙门中欢迎打官司的心态。于是内外勾结、挑拨词讼、包揽官司等各色&ldo;招引告讦&rdo;的弊端,全缘在这钱字而丛生暴长。中国历代政府对此现象,也是有所认识的,比如唐宋时都实行过民事案件的诉讼时间限定,凡田宅、债务、婚姻这类状词,一律在农历十月初一到来年三月三日以前受理审结,用意是这个期限之外全是农忙时,官司一打起来会误了农时,可这又给土豪劣绅们钻了空子,霸占别人产业妻女时,专拣不受理告状的日子干。到了明清时,这种&ldo;务限&rdo;制度改进了,变成定期&ldo;放告&rdo;,就是每个月都有几天规定的受理民事诉讼的日期,刑事案件则随时可诉。但这种诉讼制度趋向进步的另一面,就是&ldo;招引告讦&rdo;益加方便了。
&ldo;泛滥追呼&rdo;之害,紧随兴讼而来。民事案件有两造,有中保,有家长,有族人;刑事案件有苦主,有尸亲,有见证,有邻右,通通打在网里,正可一一勒索。《水浒传》第三回写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后,急忙逃走。衙门里接到报案后,能干些什么事呢?鲁达的房东被抓起来,两家邻舍被抓起来,郑屠家的老小邻右人等,也被一并拘集。至于&ldo;贼开花&rdo;之类,前文已有介绍,这里不再nb024嗦。假如是命案,则还有一道验尸手续,有时是县尉带着刑房仵作去现场勘验,有时是知县大人亲自出马,还得填写&ldo;尸格&rdo;(验尸报告单)。尸格填写完后,还要&ldo;指出四下扶同甘结&rdo;,这&ldo;四下&rdo;就是尸亲、被告(包括正凶、帮凶或嫌疑犯)、邻居、见证等,然后全押回衙门,或投入监狱,或暂押班房;于是又有&ldo;淹延囚系&rdo;一害,也叫&ldo;淹狱&rdo;。管监狱、班房的狱吏、牢子、禁卒一类,在里面拼命折磨被羁押者,这些人的家属就得赶快塞钱,再设法向老爷、师爷、大爷、二爷、老典、刑房书办等各道关口打点,争取办个&ldo;取保候审&rdo;。能够保出的那些人,照例都是见证、邻居之类,剩下来的那些人,还有的是活罪要受,常见的现象就是传而不讯,讯而不审,审而不决,月复一月地拖下去。如宋人张舜民著《画墁录》载,宋仁宗时,有个妇女因奸情入狱,进监牢时正怀孕,到案件审结出狱时,已抱着一个&ldo;发被面,齿满口&rdo;的孩子了。南宋理宗时,监察御史程元凤有一段揭发,大致可看作是历代州县衙门办案的通病:&ldo;今罪无轻重,悉皆送狱;狱无大小,悉皆稽留。或以追索未齐而不问,或以供款未圆而不呈,或以书拟未当而不判,狱官视以为常而不顾其迟,狱吏留以为利而惟恐其速。&rdo;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,&ldo;惨酷用刑&rdo;之害、&ldo;听讼不审&rdo;之害、&ldo;断狱不公&rdo;之害,自然而然地相继产生。一言以蔽之,就是&ldo;有理无钱莫进来&rdo;。好在历代名狱冤案,戏曲小说中详细描绘得极多,毋需作者饶舌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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